日前,省医保局、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,明确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“居民医保”)筹资标准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,提高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,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20元。其中,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,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。
通知要求,各地财政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,并及时拨付到位,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。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、享受待遇,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,保障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情况,通知要求,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。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、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、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,可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。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,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,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,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。
通知还要求分类资助参保缴费。通过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资助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,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,对低保对象给予80%~90%定额资助,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%~80%定额资助,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%定额资助,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,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。
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各地要统筹安排部署,加强对广大城乡居民群体的参保动员,持续做好老年人、大中小学学生、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参保服务。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,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。(罗晓宇)